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加害人对一个被侵权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加害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被侵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加害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由各个加害人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加害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加害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状态。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不真正连带责任没有规定一般性规则,只是在个别的特殊侵权责任中规定了相应的适用情形及其操作规则。
.不真正连带责任具有法律规定的明文性。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侵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那么就不能要求侵权人对损害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而只能要求侵权人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纠纷中,应当允许被侵权人先后起诉数个责任人。当**个判决已完全实现被侵权人的赔偿请求的,被侵权人不得再向其他责任人提起诉讼;当**个判决未能完全实现被侵权人的赔偿请求的,被侵权人可依据其他请求权就其未实现的赔偿请求部分向其他责任人提起诉讼。
律所及部分律师获得的荣誉:
1、2015年至2019年金标律师事务所被誉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年度法律**服务单位。
2、2014年9月昌平区妇女联合会聘请张凯娟律师为巾帼亲情服务队法律指导员
3、2015年5月北京市市法宣传教育部门聘请张凯娟律师为北京市‘’巾帼维权-送法到家‘’宣讲团成员
4、2015年6月北京市昌平区**局聘请张凯娟律师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律师
5、2015年12月授权“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为“百姓圆梦”大型春节联欢晚会法律顾问单位
6、2016年张凯娟律师荣获中国六届“百姓圆梦”大型春节联欢晚会‘公益律师称号
金标律师事务所全体员工将竭诚为您服务!
放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案由:案由: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马某
委托律所: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办案律师:张凯娟、丁素英(实习)
案情简介:2018年2月9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携带机油前往北京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半壁店村**号,在二楼阳台使用机油点燃
衣物后投至楼道北侧一层徐某的家中,造成房间南侧铁皮柜木柜等家具及电线烧毁
2018年3月2日上午,被告人马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南环路人才服务中心,秘密窃取杨某上衣口袋内的VIV0牌Y66型黑
色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80元。2018年3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张凯娟、丁素英认为,被告人在盗
窃罪中存在自首情节,放火罪中存在坦白情节;被告人主观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实施放火行为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被盗物品也已经起获;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诚恳、悔罪态度明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是四条,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以放火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已经构成放火罪与盗窃罪,依法应子惩处。
判决结果:被告人马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北京着名律师王海洋主任执业感言:
一路走来,接触了形形色色的案件,遇到了各行各业的当事人。这其中,很多人成了一生的朋友
对法律要充满敬畏,不要疑神疑鬼。对法律的态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人对生活的态度。如果一个人连法律都不信任,说明内心并不光明。
做律师要讲责任讲良心,不能惟利是图。律师,很大程度上和医生这个职业相似。想人心、比自心,我想,不论结果如何,起码,要尽到较大努力。
律师就是这样一个行业,有的时候为了,吃不好饭,有时候为了准备庭审要通宵达旦。
我每接待当事人,总是耐心听他们讲完,然后有针对性的提问。这两年,我也把“打一次官司,做一生朋友”作为格言。
当然,对案件、对证据、对事实要深入研究,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有付出就有收获,每当为当事人争取到利益,每到听到“谢谢你,王主任”,
我还是觉得,做律师,很自豪。同时,也想把对法治的信心传递给身边的人,让我们对法律充满希望。
我们的服务优势:
*的律师团队 实战经验丰富 率高
金标拥有一批实战经验丰富的精英律师,大多数执业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着名法学院校,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并在其相关领域工作多年,打过的官司率比较高,工作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操守,遵守律师执业规范。
我们的服务宗旨:
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是我们矢志不渝的目标
本所坚持“以客户为导向” 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关注焦点,以顾客满意为工作目标,不仅为客户解决法律问题,还为客户提供商业机会、促进客户之间合作,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
当事人问题:欠款人无力偿还怎么办?会不会坐牢?
律师回答:欠钱不还只是属于民事纠纷,不算刑事犯罪,因此即使欠款人不还钱,一般情况下他也不会坐牢。有时候出现无力偿还的情况,很多债权人都会想到进行起诉,会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按实际情况,欠债起诉是有用的。如果欠款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他一直一直没钱到老也没有办法,债务一般不继承。没钱谁都没有办法,只能等他有钱再说。但是赢了官司,有判决书在手,日后欠债人有钱了,你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让法院传令其还款。
诈骗案
委托律所: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办案律师:齐曼
案情简介:征得犯罪嫌疑人李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所担任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受援人李某在2017年3月至6月期间利用“李浩杰”的身份,利用社交软件以借钱名义骗取事主付某
人民币共计29800余元,涉嫌抢劫罪,因其系未成年人,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律师会见:承办案件后,律师齐曼通过电话的方式会见受援人了,了解案情,认真研究案情,并多次联系受援人家属及承办警官,撰写法律意见书,**成年人的角度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现受援人已取保候审。
律师办案过程心得:现依据李某的陈述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
依据犯罪嫌疑人李某陈述的事实,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2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是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交出,使财物有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一方。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未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直播平台与付某认识,后向其借钱,亦有偿还的想法,也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吗,只是因为当时没有钱,就没有及时还清,因此李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应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并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综合本案事实和李某供述,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查清本案事实,依法认定李某不构成诈骗罪。
-/gbaadfi/-
http://jinbiaols.cn.b2b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