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继子女继承纠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4-05-20   浏览数: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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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继承法规定,以被继承人为中心,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配偶都是一顺位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爷爷奶奶、孙子孙女、外公外婆等都是二顺位的继承人,只要一顺位有一个人存在,二顺位的人就没有权利继承,只有一顺位的人都没有,二顺位的人才能继承。一顺位的人如果有多位,按比例分配。胎儿也有权利继承。为什么要单独来说呢?因为从法律上来说,在我国胎儿出生前还不是人,没有人的相应权利,所以在我国堕胎行为并不违法,在有些国家,这种行为不仅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的行为。既然他还不是人,正常情况下,他也就没有继承权利,但在胎儿正常情况下是会出生的,会变成正常的人,所以正常情况下的权利还是需要保护的,因此我国新出台的民法总则规定:胎儿也有继承权。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一顺序继承人。

    不赡养老人是否有权要求平分财产?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我国相关法律规定: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3、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不过根据《继承法》规定,老人的遗产分割首先需要遵循遗嘱、遗赠以及遗赠扶养协议,如果老人去世时没有进行遗产的划分,那么子女则能够按照法定继承条款继承,但如果子女没有赡养老人,老人是由农村集体组织供养,在遗产分割时,集体组织有权收回供养老人的花费!如果老人去世之前签订了遗嘱,则按照遗嘱分配,如果是签订的扶养协议,那么则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在履行义务之后,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由此可见如果子女不散养老人,再次种情况下,将不能够继承父母的遗产!
    房屋继承析产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1、对于房屋继承纠纷,继承人之间或当事人之间可以先自行协商解决,签订协议明确遗产的分配。2、对于房屋继承纠纷,还可以请求调解,向人民调解**请求调解。3、继承人不能通过上述解决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确定遗产归属。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继承纠纷不能向仲裁**请求仲裁解决,因为房屋继承纠纷属于身份关系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一)继子女与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二)同居多年也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1994年后法律对以夫妻名义同居就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继承法》十四条规定,对死亡一方尽了较多义务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产生的权利(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十八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的土地能继承,有的则不能,看土地类型比如承包的林地是可以继承承包经营权的,但是耕地就比较复杂些,得分情况来看。从你的问题中可以知道是能够参与本村农村土地确权的土地,因此基本上可以锁定在农户的承包耕地这一块。2.耕地能否继承,要看承包方式农村土地的主要承包方式有两大类: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后者可以继承,但是前者是不发生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继承,很多人可能会疑惑:为什么自家的土地不能继承呢?原因主要有二:承包地按“户”拥有,户上有人,地就不减半分。拥有继承关系的人基本上都是“土地共有人”,父母过世,子女继续耕种即可,不需要走继承关系。“户”上人口全部去世,而子女已经分户了,那么该土地收益是可以归子女的,但是土地就要被发包方收回另行承包了,此时如果子女原本没有分到土地,且还在本村集体,那么是有**承包权的。因为土地是根据而定的,那么当农村的女孩出嫁后,还能够继承父母的土地吗?按照继承权来说农村女孩出嫁后还是能够继承父母的产出,那么土地能够继承吗?按照规定土地是根据而定的,农村女孩出嫁之后已经迁入到男方所在地了,那么就会丧失掉父母土地的继承权。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为三十年,而土地确权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间而定,也就是说如果父母的土地**过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间范围,那么子女也不能够继承父母的土地,因为这个时候土地已经归为集体所有,子女只能够重新申请分配土地。
    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入住所办理。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明材料:(一)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簿等。(二)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三)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办理遗嘱公证的注意事项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所做出的遗嘱行为才是有效的。2、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立遗嘱人可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3、申请遗嘱公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簿等;(2)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3)遗嘱的草稿等。4、公证机关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
    我国《继承法》对共同遗嘱未作规定,但**部2000年颁布实施的《遗嘱公证细则》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撤销及生效的条件”。由此可见,**部不提倡共同遗嘱。但是,并未有法律明确禁止两个或以上人员订立共同遗嘱。只是建议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但在实务中,共同遗嘱往往会引发很多纠纷与矛盾。一是共同遗嘱何时生效的问题。《继承法》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不过,若是分开订立遗嘱,每个遗嘱都是相对独立的,此时,遗嘱自立遗嘱人死亡时起发生效力。但在共同遗嘱中,由于存在多个立遗嘱人,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只要其中一个立遗嘱人去世共同遗嘱就生效,还是需要所有立遗嘱人全部死亡该共同遗嘱才生效?二是共同遗嘱如何变、撤销的问题。《继承法》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自己所立的遗嘱”。若是分开订立遗嘱,每个遗嘱都是相对独立的,此时,任何一个立遗嘱人均可在其死亡之前自由撤销或变其遗嘱。但在共同遗嘱中,由于存在多个立遗嘱人,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撤销或变遗嘱的内容。那么夫妻一方书写,另一方在上面签字的遗嘱,有效吗?这在法律上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遗嘱情形,但生活中又非常常见。首先这种遗嘱是有效遗嘱,是自书遗嘱范畴,并不适用代书遗嘱的规定。这种遗嘱方式其实属于是共同遗嘱,共同遗嘱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一种遗嘱方式,但现实*量存在这种遗嘱的方式。夫妻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组织方式,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的处分上不同于其他的关系。夫妻一方手书遗嘱,另一方在上签字并标明日期的,符合自书遗嘱的情形,是有效遗嘱,法律认可其效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1、对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2、按照《*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案例1:遗嘱继承甲的父亲立下遗嘱将其名下房屋给甲,遗嘱已经公证。甲承受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答:甲为法定继承人,其根据遗嘱承受房屋,不需要缴纳契税。案例2: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甲夫妇拥有一套房屋,未立遗嘱。甲夫妇过世后,其子女共同继承父母原房屋。甲夫妇的子女上述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答:甲夫妇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继承父母的房屋不需要缴纳契税。案例3:法定继承人之一继承甲夫妇拥有一套房屋,未立遗嘱。甲夫妇过世后,其三个子女(乙、丙、丁均为法定继承人)共同商议并经公证,由乙继承上述房屋,其他两人放弃继承。乙父母留下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答:甲夫妇三个子女均为法定继承人,两位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由乙一人继承。因此,乙继承上述房屋不需要缴纳契税。
    什么是代书遗嘱?很多老人因在病中,或文化程度有限等,往往请人代写遗嘱,或者请人帮忙打印出一份遗嘱,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注意事项:由于代书遗嘱是别人“代笔”,需要有为严格的生效条件,如内容明确、形式具体合法,至少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等。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即代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是:1、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2、见证人之一代书;3、要注明代书遗嘱的年、月、日;4、要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以及遗嘱人的签名。同时,我国《继承法》对是否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也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继承法》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6条对遗嘱见证人作了补充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也就是说,如果想让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有效,遗嘱见证人必须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这三类人。否则,所立的遗嘱无效。
    哪些情形可以订立口头遗嘱,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由于遗嘱继承是公民依法处理其私有财产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要式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不能担任口头遗嘱的见证人:1、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种不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很好地辨认遗嘱人的订立遗嘱的行为,其见证行为无法落实和生效。2、与受益人有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是指与遗嘱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人,例如债权人及受益人的直系亲属等。3、遗嘱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人的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订立的见证人,遗嘱继承是指通过*继承人的方式进行遗产继承的,遗嘱人把遗产交由继承人继续的,继承人本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类似于当事人本人的证词证言并不能直接,证明力低下。同理,继承人本人作为见证人的,也不能起到见证的作用。
    遗产继承的份额如何确定:1、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不列入继承顺序。应注意的有关问题1、非法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2、向他人租借的财产,则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3、要严格区分公民个人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属共有财产,则应先析产,后继承。4、养老金、退休金、伤残补助金等等属于不可转让的人身性权利,不能被继承的。5、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的,应当就其遗产先偿还债务,偿还后仍有剩余的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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