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刑事辩护律师 专门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01-19   浏览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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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1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街**号**内,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和有限合伙人投资入股的方式,进行公开推介与资金募集,向社会公众、不特定的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涉案人数70余人,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案情分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需要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即“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以及 “利诱性”。周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借用入伙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形式变相募集资金,属于借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符合“非法性”的条件;其次,周某某通过林某某利用其客户资源对产品进行宣传、介绍,符合公开传播的形式;林某某宣传的对象是其保险客户,具有对象不特定的性质。但在对“利诱性”的认定上,本案缺少直接和间接证据证明。本案投资人签订的合同中,不存在“还本付息”的相关内容,对于预期率的表述只是为了确定如果盈利后的标准。但在同一份合同中列明了风险提示,也可以说明周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是做出“还本付息”的承诺。而且,周某某还与投资人签署了风险确认函,更能说明问题。其次,在本案中周某某并未与投资人直接接触,故投资人无法指认其行为,而林某某作为的中间人也没有指认周某某要求其进行“还本付息”相关的宣传,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某某的行为具备“利诱性”的特点。综上,无法判断周某某是否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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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判断其是否属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即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令*247 号)等现行有效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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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有什么关系吗?
    答:我认为,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合同是否有效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涉及到民刑交叉的问题,在一些具体的诉讼案件之中可能会遇到,值得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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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是什么?
    答: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三条*二款*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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