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案件咨询 北京东城区法院刑事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25-03-02   浏览数:1
    所属行业:咨询 技术咨询
    发货地址:北京市昌平区  
    产品数量:9999.00个
    价格:面议
    咨询费用依据项目 服务内容代书、代理等 咨询时间可定制 律师类型专职律师 咨询方式门店、电话均可 服务范围刑事、民事等
    学法辨是非,懂法不吃亏。遇事不知如何好,快把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找。律所拥有律师团队,不管您是家庭纠纷,还是工作纠纷,还是遭受牢狱之灾,别担心,我们会为您提供的建议,量身定制解决方案,快速解决您的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有哪些典型的表现形式吗?
    答:(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刑事律师案件咨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答: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事律师案件咨询
    负责或从事吸收资金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根据其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但以下金额不应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  
    (1)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  
    (2)记录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形式好处的资金。  
    吸收金额经过司计鉴定的,可以将前述不计入部分直接扣除。但是,前述两项所涉金额仍应计入相对应的上一级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的吸收金额。
    刑事律师案件咨询
    【基本案情】201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街**号**内,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和有限合伙人投资入股的方式,进行公开推介与资金募集,向社会公众、不特定的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涉案人数70余人,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案情分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需要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即“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以及 “利诱性”。周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借用入伙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形式变相募集资金,属于借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符合“非法性”的条件;其次,周某某通过林某某利用其客户资源对产品进行宣传、介绍,符合公开传播的形式;林某某宣传的对象是其保险客户,具有对象不特定的性质。但在对“利诱性”的认定上,本案缺少直接和间接证据证明。本案投资人签订的合同中,不存在“还本付息”的相关内容,对于预期率的表述只是为了确定如果盈利后的标准。但在同一份合同中列明了风险提示,也可以说明周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是做出“还本付息”的承诺。而且,周某某还与投资人签署了风险确认函,更能说明问题。其次,在本案中周某某并未与投资人直接接触,故投资人无法指认其行为,而林某某作为的中间人也没有指认周某某要求其进行“还本付息”相关的宣传,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某某的行为具备“利诱性”的特点。综上,无法判断周某某是否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行为。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http://jinbiaols.cn.b2b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