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遗产的继承 遗嘱纠纷律师在线咨询

    更新时间:2025-01-18   浏览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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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反映了限定继承规则以及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清偿责任。
    当然,若继承人自愿偿还**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属于继承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对此并不进行干预。
    律师事务所遗产的继承
    被继承人时,如果既有财产,又有债务,则在被继承人后,其债权人主张应该由被继承人的遗产来清偿其遗留的债务,则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主要有:一是被继承人依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二是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务的债务;三是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四是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之债而负担的偿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二是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原告为该债务的债权人,被告为遗产管理人或已获得分配遗产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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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继承
    根据《民法典》*1128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的,由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代位继承发生的条件: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二是先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三是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四是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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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继承法》等都规定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但父母在遗嘱中明确由哪个儿女赡养是父母的自由,*赡养人并不免除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对于立遗嘱人的赡养义务,出现了法定义务和遗嘱义务并存的情况。从义务性质来看,遗嘱义务应当具有**性,而法定义务则具有兜底补充性。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对于遗产的处置要**于法律的默示处置规则。因此,只有在遗嘱继承人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前提下,其余法定继承人方才承担赡养义务
    近年来,继承纠纷案件具有遗产范围逐步扩大、遗产数额不断增多、当事人之间矛盾易激化、复杂因素日益增多等诸多特点,需要的律师问您理清思路,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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