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离婚财产分割 北京律师在线婚姻

    更新时间:2024-11-27   浏览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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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情出现裂缝,闹到离婚的地步,如果没办法私底下协商解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让法院判决。但起诉离婚也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一般情况下中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提出离婚,但也有过错方提出离婚的情况存在。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情况下才能起诉离婚?过错方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一、什么情况下才能起诉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起诉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与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名义同居生活。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宽恕的,可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家暴、、遗弃等违法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它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若一方受另一方的、遗弃而提起离婚请求的,经调解无效,可认定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问:起诉离婚必须要庭前调解吗?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离婚案后,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并加盖。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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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彩礼返还
    《关于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上述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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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平区离婚律师解答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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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予离婚的标准: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家暴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感情的;
    12、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证据是离婚理由和事实的依据原告提出离婚,先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和事实依据,让有理由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存续关系到达终点,无法挽回,应该判决离婚。只有这样,才会酌情做出离婚判决。而原告提出事实的真实存在性,需要用证据来加以证实。证据必须与原告提出的事实相关联,真实可靠,经得住检验。
    《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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