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法律咨询 北京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咨询律师

    更新时间:2025-02-17   浏览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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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情出现裂缝,闹到离婚的地步,如果没办法私底下协商解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让法院判决。但起诉离婚也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一般情况下中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提出离婚,但也有过错方提出离婚的情况存在。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情况下才能起诉离婚?过错方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一、什么情况下才能起诉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起诉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与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名义同居生活。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宽恕的,可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家暴、、遗弃等违法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它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若一方受另一方的、遗弃而提起离婚请求的,经调解无效,可认定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问:起诉离婚必须要庭前调解吗?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离婚案后,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并加盖。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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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有两条途径,一是协议离婚,另外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不成或者没协商直接进行起诉离婚,那么需要什么材料?
    (1)原告方的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关系的,一般可提供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
    (3)共同财产的,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明、簿。
    (5)如果是*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一方起诉离婚要哪些材料之——其他材料:
    (1)婚姻基础状况的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再婚、复婚等的材料。
    (2)婚后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材料。如因*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书;如有、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3)关系现状的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双方家庭之间有过激烈冲突的,提供机关的出警记录材料等。
    (4)双方经济状况的材料。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如单位、工资卡、完税,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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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平区离婚律师解答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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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清偿:
    (1)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一方受另一方,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判决。
    4、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应予支持。
    5、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6、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应当支持。
    8、夫或妻一方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应予支持。
    离婚属于人们生活中的大事,在审理和决断中都会持审慎,轻易判决离婚。但是,离婚是有法定条件的,在一般情况下,庭审前,一般都会**调解,只要调解无效,可以确认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以挽回的余地,会做出离婚判决。如果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处于强烈的情绪冲动中,不能确认感情真的已经破裂,有回旋的余地,有可能在起诉中不予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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