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费用依据项目
服务内容代书、代理等
咨询时间可定制
律师类型专职律师
咨询方式门店、电话均可
服务范围刑事、民事等
学法辨是非,懂法不吃亏。遇事不知如何好,快把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找。律所拥有律师团队,不管您是家庭纠纷,还是工作纠纷,还是遭受牢狱之灾,别担心,我们会为您提供的建议,量身定制解决方案,快速解决您的问题
【基本案情】201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街**号**内,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和有限合伙人投资入股的方式,进行公开推介与资金募集,向社会公众、不特定的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涉案人数70余人,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案情分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需要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即“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以及 “利诱性”。周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借用入伙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形式变相募集资金,属于借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符合“非法性”的条件;其次,周某某通过林某某利用其客户资源对产品进行宣传、介绍,符合公开传播的形式;林某某宣传的对象是其保险客户,具有对象不特定的性质。但在对“利诱性”的认定上,本案缺少直接和间接证据证明。本案投资人签订的合同中,不存在“还本付息”的相关内容,对于预期率的表述只是为了确定如果盈利后的标准。但在同一份合同中列明了风险提示,也可以说明周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是做出“还本付息”的承诺。而且,周某某还与投资人签署了风险确认函,更能说明问题。其次,在本案中周某某并未与投资人直接接触,故投资人无法指认其行为,而林某某作为的中间人也没有指认周某某要求其进行“还本付息”相关的宣传,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某某的行为具备“利诱性”的特点。综上,无法判断周某某是否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行为。
涉互联网金融活动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形下,公开宣传并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应重点审查互联网金融活动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归集资金、沉淀资金,致使投资人资金存在被挪用、侵占等重大风险等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对于在提起公诉前积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综合考虑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清退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时,应当重点审查、运用以*据:
(1)涉案主体自身的服务器或第三方服务器上存储的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2)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3)银行账户交易记录、 机支付记录;
(4)资金收付凭证、书面合同等书证。仅凭投资人报案数据不能认定吸收金额。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http://jinbiaols.cn.b2b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