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区律师咨询 厉害的刑事案件律师

    更新时间:2024-07-02   浏览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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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付某曾长期利用为他人提供手机拨打电话服务,后在明知网上服务因被广泛用于电信诈等违法犯罪行为而被明令进行清理整治的情况下,于2019年初购买可以直接插手机SIM卡的VOIP设备,放置于其工作的北京某有限公司网络机房内,对外提供手机拨打电话可示插于VOIP设备上的SIM卡(即电话号码)的服务,违法所得4万余元;有人利用被告人付某提供的上述服务实施电信诈,取郑某14000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判决认为:被告人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VOIP二台、SIM卡五十八张,予以没收。退赔款一万四千元,发还被害人郑某;退缴的其余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被告人黄某明知李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伙同他人组建工作室,以其自己名义办理多张银行卡,另邀请多名亲友为其办理多张银行卡,在工作室内为李某进行转账服务,双方协商单笔转账交易1万元抽取报酬15元。自2020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黄某等人使用银行卡为李某操作转账总额达15607510.80元,共计获取违法所得2万余元。终,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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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上述两种较为常见的情形,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仍帮助安装维护通信设备、铺设信息传输器材,为其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出售营业执照及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出售、帮助诈集团解封冻结账号等等,均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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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刘某明知陈某为上游诈犯罪提供收款转账服务,仍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陈某,并受雇于陈某,先后在佛山市顺德区的出租房内,同杨某(已判决)、刘某(已判决)等人共同从事具体收款转账业务。期间,被告人刘某获取违法所得1800.00元,其提供给陈某的银行卡账户流水达260余万元。终,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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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
     2、如果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请及时向机关举报。
    3、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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