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律师咨询 刑事案件如何请律师

    更新时间:2024-07-03   浏览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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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为谋取不法利益,明知对方使用其银行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同意为陌生人提供银行卡获取报酬。2023年4月份的一天,在陌生人"野人"安排下,被告人李某从天津乘飞机到贵阳市,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出借给一陌生男子用于支付结算。被告人李某名下两张银行卡转账97笔405万余元,其中涉电信案资金共44笔222万余元。后李某被机关提起公诉。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好、自愿认罪认罚的观点予以采纳。依照《*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六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除了上述两种较为常见的情形,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仍帮助安装维护通信设备、铺设信息传输器材,为其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出售营业执照及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出售、帮助诈集团解封冻结账号等等,均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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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黄某明知李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伙同他人组建工作室,以其自己名义办理多张银行卡,另邀请多名亲友为其办理多张银行卡,在工作室内为李某进行转账服务,双方协商单笔转账交易1万元抽取报酬15元。自2020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黄某等人使用银行卡为李某操作转账总额达15607510.80元,共计获取违法所得2万余元。终,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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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刘某明知陈某为上游诈犯罪提供收款转账服务,仍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陈某,并受雇于陈某,先后在佛山市顺德区的出租房内,同杨某(已判决)、刘某(已判决)等人共同从事具体收款转账业务。期间,被告人刘某获取违法所得1800.00元,其提供给陈某的银行卡账户流水达260余万元。终,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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