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对自己死后财产的妥善处理的方法之一,在生活中,也是很多老人为了避免自己去世后子女因自己的财产而闹得分崩离析所立下的财产分配。但是,虽然有遗嘱的存在,为什么还是有很多人因为财产的分割而闹上法院呢?要想遗嘱合法有效,就必须按照规定来立,那么,遗嘱怎么写法律才有效?
一,遗嘱的五种类型,遗嘱怎么写?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遗嘱和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选择,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有效遗嘱的条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我国《继承法》二十二条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继承法》二十二条二至四款规定:“受胁迫、欺所立的遗嘱无效”、“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三、遗嘱合法
遗嘱被判定不合法的情况主要有三种,一是没有为胎儿保留足够的继承份额;二是遗嘱取消了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三是遗嘱的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1.为避免日后争议,应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用笔(是钢笔还是毛笔等不限)将其意思记录下来,但遗嘱人设立自书遗嘱不得以铅笔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笔书写。
2.遗嘱内容尽量不要涂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应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规定,依法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由于我国的《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因而,继承公证也相应地分为法定继承公证和遗嘱继承公证。继承公证可以预防继承纠纷、减少诉讼,维护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我国《继承法》对共同遗嘱未作规定,但**部2000年颁布实施的《遗嘱公证细则》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由此可见,**部不提倡共同遗嘱。但是,并未有法律明确禁止两个或以上人员订立共同遗嘱。只是建议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但在实务中,共同遗嘱往往会引发很多纠纷与矛盾。一是共同遗嘱何时生效的问题。《继承法》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时开始”。不过,若是分开订立遗嘱,每个遗嘱都是相对立的,此时,遗嘱自立遗嘱人时起发生效力。但在共同遗嘱中,由于存在多个立遗嘱人,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只要其中一个立遗嘱人去世共同遗嘱就生效,还是需要所有立遗嘱人全部该共同遗嘱才生效?二是共同遗嘱如何变更、撤销的问题。《继承法》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若是分开订立遗嘱,每个遗嘱都是相对立的,此时,任何一个立遗嘱人均可在其之前自由撤销或变更其遗嘱。但在共同遗嘱中,由于存在多个立遗嘱人,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撤销或变更遗嘱的内容。那么一方书写,另一方在上面签字的遗嘱,有效吗?这在法律上是一种比较的遗嘱情形,但生活中又非常常见。首先这种遗嘱是有效遗嘱,是自书遗嘱范畴,并不适用代书遗嘱的规定。这种遗嘱方式其实属于是共同遗嘱,共同遗嘱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一种遗嘱方式,但现实*量存在这种遗嘱的方式。是一种非常的组织方式,双方在共同财产的处分上不同于其他的关系。一方手书遗嘱,另一方在上签字并标明日期的,符合自书遗嘱的情形,是有效遗嘱,法律认可其效力。
遗产继承的原则是怎样的
遗产分配原则是指依法继承人之间在分割遗产时应遵循的准则。按《继承法》13条的规定,依法继承中遗产分配应遵守以下原则:
1、份额均等原则。
按《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遗产分配达到均等很难掌握。但经各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2、体现养老育幼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多分点遗产。
3、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多尽义务者多分;少尽义务者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相反,对被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4、适当照顾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14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按具体情况可以多分点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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