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县城合同纠纷律师网站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4-12-14   浏览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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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这种情况,可以事后追认。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如果当事人不认可,则协议无效。 当然,如果代写人有表见代理的情节,则合同还是有效的。所以,这种情况比较复杂, 具体可以联系律师365咨询。
    二、代理合同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三人负连带责任。
    3、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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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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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合同管理?合同管理的重点是什么?
    合同纠纷案件呈现高发趋势。但是,很多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每个企业都会有很多合同,合同管理制度的完善能够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防止诉讼发生,发挥着**的作用,。
    昌平区合同纠纷律师回复:
    什么是合同管理?
    签署重大合同时,企业应聘请立法律服务团队进行的尽职调查,全方面地对合同进行管理,发挥合同给企业带来利润、促进企业合规、反映企业动向的各种作用。合同管理中的任何一个小纰漏,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这些问题导致了工作效率低下,甚至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每个企业的情况也各有特点,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详细管理模式。
    合同管理的重点是什么?
    昌平区合同律师回复:
    签署每一个合同都有它的目的,在签署合同之前必须明确这个目的是什么,围绕这个目的才能企业各个部门的力量来对这份合同做准备工作。
    合同在旅行时对风险的管理:
    1、合同在履行时,常见的法律风险:
    不确定因素导致合同进行变更;
    合同履行时,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者出现违约情形,须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
    2、合同履行时的风险防范:
    遇到法定条件或合作方违约且对我方利益产生影响时,可采取中止履行和接触合同的发放来保护我方利益;常见的对方不能履约的情况有: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
    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可抗力、履行期满不在续约、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后在合理期内仍未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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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申请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事诉讼法二十五条规定的中的两个以上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的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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