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诉讼律师 北京审判刑事律师

    更新时间:2025-01-02   浏览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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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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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对于在提起公诉前积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综合考虑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清退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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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时,应当重点审查、运用以*据:
    (1)涉案主体自身的服务器或第三方服务器上存储的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2)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3)银行账户交易记录、 机支付记录;
    (4)资金收付凭证、书面合同等书证。仅凭投资人报案数据不能认定吸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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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有哪些典型的表现形式吗?
    答:(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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