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费的可以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如达成协议后用人单位拒付的可向申请支付令。还拒绝支付的可要求一裁终局,不适宜一裁终局的走一般的劳动仲裁程序,不论是哪一种仲裁程序在仲裁时可以要求先予执行。最后可以到起诉。这些解决办法是有一定顺序由简到繁的过程。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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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条例》 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而未参加的,由社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而未参加工伤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费、滞纳金后,由工伤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