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网络犯罪辩护律师律师法律咨询

    更新时间:2025-02-28   浏览数: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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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

    王先生所在公司3月份为生产旺季,周末共加班30个小时。事后在发放加班费时劳资双方产生,公司将加班工资按照30天折算出每日的工资,然后再除以8得出每小时的工资。而员工听说法定的工作时间每月是20.83天,应该按照每月20.83天折算工资。那公司和王先生哪方是合理的呢——底薪除以三十天是否合理

    律师答疑:

    不合理。按照平均法来计算,每个月的底薪工作日理论上是22.5天。所以月底薪/22.5才是工作日每天8小时的底薪,若加班的话按照加班费来算,加班费和底薪不牵扯关系。面对这种不合理情况,当事人必要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款、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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