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借款合同属于合同中一类合同类型,法律上是允许约定违约责任的。另外合同法二百零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身就是一种违约条款,逾期利息即是违约金。所以违约金是可以以事先确定具体数额的形式约定,当然也可以以逾期利息形式出现,因为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以确定数额的方式支付违约金并无禁止性规定,按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种方式法律上是不限制的。
寻衅滋事罪
办案律师:王海洋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齐先生酒后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大卖场附近,无故滋事,用脚瑞何先生驾驶的出租车,后对何先生进行殴打,并用拳将何某鼻部打伤。经鉴定,何先生本次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律师辩护意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手段,危害后果及本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了被害人的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齐先生予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
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前无任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可以依法对其从轻
处罚。
2.从侦查至法院审判,被告人也**出现过翻供或避重就轻等情形,且当庭表示认罪,故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结合刑法规定及相关**解释,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3.根据《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如下:被告人齐先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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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离婚怎么分配?
我国《婚姻法》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十九条规定:“婚姻法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婚姻双方对婚前的财产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上述规定,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而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但有些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实践通常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放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案由:案由: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马某
委托律所: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办案律师:张凯娟、丁素英
案情简介:2019年2月9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携带机油前往北京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半壁店村号,在二楼阳台使用机油点燃
衣物后投至楼道北侧一层徐某的家中,造成房间南侧铁皮柜木柜等家具及电线烧毁
2019年3月2日上午,被告人马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南环路人才服务中心,秘密窃取杨某上衣口袋内的VIV0牌Y66型黑
色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80元。2019年3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张凯娟、丁素英认为,被告人在盗
窃罪中存在自首情节,放火罪中存在坦白情节;被告人主观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实施放火行为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被盗物品也已经起获;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诚恳、悔罪态度明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是四条,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以放火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已经构成放火罪与盗窃罪,依法应子惩处。
判决结果:被告人马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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