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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婚前婚前所得的农村承包的土地,和分的宅基地,我们离婚时,作为女方是否有权分割,婚后我们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和翻盖,还新建了西方2间,请问这种情况离婚时会如何处理?
律师答疑:
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予、租赁、抵押、继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在我国,房产和地产(指土地使用权)分属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其价值体现也是能够独立表现出来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婚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长,分割财产时应注意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价值分开进行处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了,这部分的价值应该认定为共同财产。理由是共同财产是随着身份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物,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应算是共同财产。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婚后部分可以看作是关系存续期间依该土地的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利息,是一种合法的收入,所以应该认定为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